多选题 1998年5月,济南某化工厂(以下简称济南厂)与南京某化学制品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在无锡签订了一份化工原料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1998年7月至12月之间由济南厂用罐装车分三批向南京公司发运化工原料共30吨,货到付款。同年7月,济南厂向南京公司发运原料首批10吨,并在货到后第三天收到该批货款30万元。8月初,市场上该化工原料价格上扬,济南厂便不再发货。南京公司因缺乏生产资料,几近停产。几经催促未果,无奈南京公司只得向上诲某化工厂以高于市场价5%的价格购买此种化工原料20吨。同年9月底,由于生产厂家太多,此种化工原料价格下跌,济南厂马上二次性发货20吨,并在装车待运前通知南京公司接货。南京公司立即通知济南厂,要求不要发货并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济南厂不同意,理由是合同中并无履约的具体期限,于是强行发货。货到南京后,因无处贮存,南京公司只得将此批化工原料转让给武汉某化学晶公司,谁知承运此批货物的南京某运输公司的货轮在安庆江面撞上重庆轮船公司正常行驶的客轮,货轮上部分化工原料泄露至江面,污染了沿江贝类养殖场。同年10月初,济南厂向南京公司催要货款,双方产生争议。根据上述情况,回答下列各题:

多选题 如果济南厂起诉南京公司,要求给付货款,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地域管辖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南京市有关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取得管辖权。《民诉意见》第19条规定: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本题中济南厂用罐装车送货至南京,应认定南京为履行地。故选B项。
多选题 如果济南厂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南京公司应诉答辩,后庭审中南京公司主张起诉前双方曾以传真方式进行协商,合意由上海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此时审理本案的人民法院应作如何处理?( )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诉讼与仲裁
[解析] 《民诉意见》第14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双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该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仲裁法》第26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本题中,南京公司于庭审中才提交仲裁协议,对法院管辖权提出异议,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故AD项的内容是错误的,而C项内容正确,依题干要求应予选择。至于B项的叙述,继续审理是正确的,但理由不正确,因为传真函是仲裁协议的有效形式(《合同法》第11条)。故依题干要求B项不宜选择。
多选题 如果济南厂与南京公司合意由某仲裁委员会裁决纠纷,作出裁决后,济南厂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南京公司申请撤销该裁决,此时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解析] 诉讼与仲裁
[解析] 依据《仲裁法》第64条第1款规定,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故选项A正确。
  第6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故选项BC正确,选项D错误。
多选题 如果南京公司与南京某运输公司订有运输合同,现双方就此合同产生了争议,对此争议有权管辖的法院是:( )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解析] 地域管辖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题中,被告住所地和运输始发地都在南京,而目的地在武汉。故选AB项。
多选题 如果沿江受到化工原料污染的贝类养殖户欲对南京某运输公司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 )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解析] 地域管辖
[解析] 《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引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意见》第28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题中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均在安庆,被告住所地在南京,故选AB项,排除CD选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