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与乙素来不睦,一日同村丙家娶亲宴请众乡邻,甲知乙当天必到丙家吃饭,便乘人不备到厨房将一包毒药投放到汤中,意图将乙毒死,后导致丙及同村多人死亡,则甲的行为构成何罪?(    )
   A.投毒罪
   B.投放危险物质罪
   C.故意杀人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提示] 本题考查的是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投毒为手段的故意杀人罪的界限问题
    行为人采用投毒手段毒害特定的一个或多个人而并不危及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安全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采用投毒手段为了杀害特定的人,而已危及到不特定多人的人身安全的,则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因此,B项正确,C项不正确。由于《刑法修正案(三)》中对现行《刑法》第114、115条作了修改,将原条文中的“投毒”修改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使投放的对象范围更加广泛,因此本罪罪名相应改为投放危险物质罪,原来的投毒罪罪名已不复存在,因此 A项不正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的是故意使用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的行为,所以,D项不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