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简称《文物法》)等12部法律的决定之后,众多网友对拍卖文物的审核权完全下放给省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表示了反对,请综合“给定资料6”中各位专家的观点,对网友的质疑作出回应。
要求:
(1)观点明确,逻辑清晰;
(2)准确全面,语言简洁;
(3)不超过500字。
【正确答案】《文物法》修改后把拍卖文物的审核权下放,并不意味着我国法律对于文物保护态度的放松。理由如下:
第一,《文物法》修订只能“趋严”。珍贵文物越来越少,如果《文物法》的修订不走“趋严”的路子,面临的后果将是我们无法承受的。即便今后国家文物局彻底放权,当地的文物部门、工商部门对拍卖公司的控制依然会非常严格。
第二,审核权下放也是责任下放。审核权下放后,地方的媒体、专家、文物爱好者都可以行使监督权;相应的机构和个人,都要承担保护文物的责任。
第三,“放权”只是程序变动。《文物法》修改后,审核标准的内容没有变化,甚至审核的专家和部门也基本没有发生变动。在修正案之前,对拍卖文物的审核也主要是由地方文物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的。并且,即便审核权完全下放给了地方,国家文物局对地方文物局以及地方上拍的文物的监管依然存在。
第四,文物拍卖行业已相对成熟,取消掉一些繁琐的、没有实际意义的审核程序,是正确的做法。如今,无论是地方的文物部门还是专家的能力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他们已经具有了值得给予信任的能力。
因此,此次放权是政府根据以往文物管理经验,着眼简化审核程序,提高服务水平的一次调整,是一次积极的努力。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