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董仲舒是西汉中期最重要的儒学大师,是继孔子、孟子、荀子之后和宋代朱熹之前儒家学派最有影响的代表人物。从法律思想方面来看,他倡导的君权至上、“三纲五常”、“德主刑辅”、春秋决狱等,反映出地主阶级的法律思想已初步完善,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已经形成。这种封建正统法律思想,完全适应了地主阶级加强专制皇权和统治人民的需要,影响中国达2000年之久。
(一) 君权神授,皇权至上
西汉中期,汉武帝为了巩固大一统局面,加强对人民的思想统治,迫切需要一种为专制皇权服务的新的政治法律理论。董仲舒秉承汉武帝的旨意,在《天人三策》、《春秋繁露》等著述中,把封建皇权和封建统治的基本原则神圣化、永恒化、合理化了。董仲舒新儒学的基础是“天人感应”学说,即认为天是宇宙间最高的主宰,自然界的变化规律、国家的治国之道以及个人的道德、情感、思想、行为都要与天道相符,整个宇宙是一个大一统的秩序体。董仲舒对天的神化,是为了对地上统治者的神化,是为了给“君权神授”制造理论根据。君权不仅是神授的,而且君主又是代表上天来统治人世的,这样他就把天和人沟通起来,建立起“君权神授”说。至于君主的思想言论,即用以表达天意的“名”,董仲舒认为它是区分是非的标准。
既然君主的言论是区分是非的标准,当然就具有法律效力了。在封建制度下,君主的言论是金科玉律,神圣不可侵犯,决不允许阳奉阴违,抗拒不从。君主的诏令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它可以取消法律,更改法律,代替法律。为了维护皇权,确保君主的权力及其人身的绝对安全,历代封建王朝都从立法方面作了严格规定。所谓谋反、谋大逆、谋叛、大不敬等罪名,都是为了维护皇权而制定的。
(二) 维护封建等级制的“三纲五常”论
董仲舒根据人间君臣、父子的伦理纲常、仁义道德思想,以及“阳尊阴卑”的神学理论,提出了一套维护封建等级制度的“三纲五常”论,并被董仲舒及后世经学大师立为德礼教化和立法的根本原则。“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予纲,夫为妻纲,是对儒家礼教尊尊、亲亲原则的具体化,构成了国家与家族互相维系的纵向服从关系。
董仲舒倡导的“三纲”,是以“君为臣纲”为主,“父为子纲”和“夫为妻纲”是从属于“君为臣纲”的。所以,封建统治者为了维护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力,巩固他们的统治,就极力宣扬“三纲”的说教,并使之成为封建立法的根本原则。“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是处理君臣、上下关系的准绳,是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关系的基本原则,构成了维系横向社会关系的首要规范。只要统治者用仁、义、礼、智、信教化人民,就能得到天和鬼神保佑。“三纲”是单向的服从关系,“五常”是双向的互动关系,“三纲”“五常”纵横交叉,成为维护封建专制秩序的伦理支柱。董仲舒的“三纲五常”是围绕维护和巩固君主的权利而展开的,它体现了整个封建统治的各种关系,纠正了法家思想极端功利与暴虐的一面,同时也使得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开始具有以儒家道德为主导、法律规则与道德规则相混同的特点。
(三) 大德小刑与德主刑辅的立法思想
德刑关系问题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史上一直争论不休的问题,也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一个核心理论。先秦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继承了西周“明德慎罚”思想,提倡“为政以德”的“德治”和“以德服人”的“仁政”。重视道德感化作用,轻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董仲舒继承儒家这一观点,并对其进行了充分的论证,使之系统化和理论化,使“大德小刑”“德主刑辅”说成为中国正统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汉初统治者鉴于秦朝“专任刑罚”二世而亡的教训,在统治方法上特别强调德的一面。
(四) 《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又称经义决狱,在儒家思想取得正统地位以后,董仲舒提倡以《春秋》大义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凡是法律中没有规定,司法官就以儒家经义作为裁判的依据。凡是法律条文与儒家经义相违背的,则儒家经义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精研《春秋》的董仲舒是引经断狱,以儒家的经义应用于法律的第一人。《春秋决狱》一书虽已失传,但根据当时和后代其他著作的记载,亦可窥见“春秋决狱”的一些原则:第一,尊尊:“春秋之义,君亲无将,将而诛之”。即保护君主和嫡亲尊长的特权。第二,亲亲:“春秋之义,父为予隐,子为父隐”。即亲属之间,尤其是父子之间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相互揭发犯罪行为。第三,反对株连:“春秋之义,善善及子孙,恶恶止其身”“春秋之义,诛首恶而已”。第四, “原心定罪”:“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即应该根据犯罪的动机、心理的善恶来定罪量刑,而将犯罪的行为、效果放在次要地位。《春秋》决狱对中国封建法制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它推动了法律的儒家化,使得儒家的思想与法家已经创制完成的法律规则结合起来,并有所发展,从而奠定了中华法系儒法结合的基本样式。《春秋》决狱修正了法家偏重于客观归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确立了“必本其事而原其志”的新原则,强调在客观事实的基础上推究行为人的主观方面。
但是,引经决狱也具有相当的消极性。在引经决狱的过程中,往往会任意改变法律的规定,从而使本来就不稳定的法律进一步失去其应有的严肃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为法律虚无主义开了门户。
(五) “德刑时令说”与秋冬行刑
董仲舒的新儒学是汉代处于独尊地位的官方学说。它是在先秦原始经学的基础上,吸收了阴阳家、名家、法家等学说,杂糅而成的一种学术思想体系。它在把战国时期以邹衍为代表的阴阳家的阴阳五行学说纳入其唯心主义轨道的同时,也把阴阳家“德刑时令说”进行了加工改造,变成了其思想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进而对汉代乃至整个封建时代的立法、司法活动都有着很大的影响。
董仲舒认为天地间的阳和阴,分别代表着春夏和秋冬4个季节。春夏是万物发生、成长的季节,这时只能施行仁德;秋冬是萎缩、收敛的季节,这时始可执行刑罚。据此,春天司法部门要疏通监狱,解除犯人桎梏。停止狱讼和拷掠人犯;夏天为避免囚犯发生疾疫,对轻罪犯人要抓紧决遭和宽缓,对重罪犯人要放松管理,改善伙食,暂停审讯;秋冬之时,进行审讯和判决,凡断决死刑,都要在孟冬十月进彳;。自此,汉代立春至秋分停止决囚、春季行赦、遏灾异行赦、秋冬行刑等遂成定制,并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综上所述,董仲舒的法律思想,完全适应了封建统治阶级的需要,因而成为官方的统治思想,在封建社会长期居于统治地位。在汉代,中国封建社会还处于上升时期,地主阶级生气勃勃,积极进取,因此董仲舒为之创造的维护和巩固封建大一统的政治法律思想体系,曾起了一定的进步作用。然而,随着封建制度的日益腐朽,它的消极、反动的一面就日益显露出来,成为封建统治阶级镇压人民的思想武器。因此,清除董仲舒法律思想中的封建遗毒,仍是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