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公司外售杏脯1.5公吨,合同规定纸箱装,每箱15千克(内装15小盒,每小盒1千克)。交货时,由于此种包装的货物短缺,于是便将小包装(每箱仍为15千克,但内装30小盒,每小盒0.5千克)货物发出。到货后,对方以包装不符为由拒绝收货。卖方则认为数量完全相符,要求买方付款。你认为责任在谁?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责任在我方。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5条第(1)款明确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显然是我方违反了合同中的包装条款,我方应主动向对方道歉,以求得买方的谅解。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