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23.甲、乙二人结婚之后,甲不幸遭遇车祸身亡,此时,乙腹中胎儿丙已经数月。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准此以言,胎儿的父亲死亡的,应当为胎儿保留相应的继承份额。本题当中,甲死亡后,应当为乙腹中胎儿丙保留相应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为活体的,该保留份额由胎儿继承。亦即如果乙腹中胎儿丙顺利分娩,成功存活,哪怕只是存活一秒,为丙保留的继承份额应当由丙继承。值得注意的是,如果丙只是短暂存活,那么丙死亡之后,保留的继承份额属于丙的遗产,由丙的继承人继承。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该保留份额由其父亲的继承人继承。亦即如果乙未能顺利分娩,导致腹中胎儿丙娩出之时即为死体,那么为丙保留的继承份额应当由甲的继承人继承。因而,A、C、D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