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张三(住所地为北京市海淀区)有三子,张甲、张乙、张丙,分别居住在甲区、乙区、丙区,张三死亡后,留有位于海淀区的房屋一套(价值300万),和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某储蓄所的现金存款600万。因为遗产纠纷,张甲欲起诉张乙,关于本案,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______
  • A.本案可以由乙区法院、海淀区法院和东城区法院管辖
  • B.本案可以由海淀区法院和东城区法院管辖
  • C.本案中如果张丙不愿意参加诉讼,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 D.本案属于必要共同诉讼,是诉的客体的合并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考点] 本题考查遗产继承纠纷的管辖和当事人问题。 [解析] 首先本案为遗产继承纠纷,专属于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所以本案应当由海淀区人民法院(张三死亡时住所地)和东城区人民法院(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专属管辖中,被告住所地无管辖权,所以B表述正确,A表述错误。C选项中关于当事人,“遗产继承纠纷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因为张丙虽然不愿意参加诉讼,但其没有表示放弃实体权利,所以仍然应当作为共同原告,其不到庭,不影响案件的审理。其次,原告一方为两人以上,为共同诉讼,当事人之间只有一个诉讼标的(继承法律关系),本案为必要共同诉讼。当然,如果题目问到本案中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关系,考生应该知道是一人行为经过其他共同诉讼人同意,对其他共同诉讼人生效。最后,D选项表述说本案(必要共同诉讼)是诉的客体的合并,显然错误,因为必要共同诉讼中只有一个诉讼客体(诉讼标的),何来“诉的客体的合并”一说。必要共同诉讼是基于同一诉讼标的,把诉的主体进行合并,为诉的主体的合并。 本题AB选项考查遗产继承纠纷的专属管辖的问题,遗产继承纠纷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和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没有管辖权。关于CD选项考查必要共同诉讼的具体判断和分析问题,考生需要知道遗产继承纠纷中存在的共同原告问题,同时,因为案件只有一个诉讼标的(继承权法律关系),所以为必要共同诉讼。最后,可能有考生对D选项比较陌生而无从做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