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解析】1.关键线路上的工作(即关键工作)为重点控制对象,包括;基础工程、主楼主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
计划工期=8+16+6+11=41周。
2.索赔事件阐述如下:
事件一:是因地质条件的变化引起的,属于甲方应承担的风险,既可以索赔费用,也可以索赔工期。
事件二:是因设计变更引起的,属于甲方应承担的责任,既可能索赔费用,也可以索赔工期。
事件三:是因施工机械出现故障引起的,属于承包商自己应承担的风险,与甲方无关,不能向甲方提出索赔。
事件四:是因乙方购买的施工材料的质量不合格引起的,属于承包商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与甲方无关,不能向甲方提出索赔。
事件五:这虽然是因加快施工引起的,并且已经取得甲方同意;但是,在合同中有工期奖罚的条款,因此赶工措施费不可以向甲方索赔。
3.综上所述,事件一、事件二可进行工期索赔。基础工程是关键工作,延长3天,可获得3天的工期补偿,辅楼工程延长1周,但因它不是关键线路,且有8周的总时差,所以不能获得工期补偿。因此,乙方可得到的工期补偿为3天。
如下图所示,经计算实际工期为293天,工期奖(罚)款=[293-(41×7+3)]×2500=3× 2500=7500元,即罚款75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