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奸淫幼女主观上是否要求行为人明知性行为的对象为幼女?
【正确答案】2003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发布了《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其内容为:“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 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批复》的上述解释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批复》有悖法理和人情,违背了保护14周岁以下幼女这一相对弱势群体的基本公共政策。另一种意见认为:该司法解释解决了多年以来刑事立法上不明确、刑事司法中不统一、刑事理论上纠缠不清的问题,明确了奸淫幼女的主观方面必须是“明知”,体现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和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我们认为,第二种意见是正确的。
   (1) 《批复》是否坚持了主客观相一致原则。
   主客观相一致原则是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该原则要求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不仅要在客观上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而且要在主观上认识到这种行为的性质。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具体表现为四个犯罪构成要件的有机统一,四者的有机统一,是确定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罪的唯一标准。其中,主观方面的罪过内容是评价行为的必备的价值判断要素,也是对行为人进行刑事处分的合理的、可操作的法定标准之一。具体到故意犯罪中,社会之所以让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除了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侵犯了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法益)这一客观基础外,还有不可忽视的主观基础,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却仍然希望或者放任危害事实的发生,其主观上有严重的可责难性,这是行为人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下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依据之一。
   奸淫幼女的行为作为强奸罪从重处罚的特殊犯罪构成,行为对象为幼女是重要的犯罪构成事实之一,行为人若以此从重的犯罪构成定罪处罚,必须对行为性质有所认识,不满14周岁的幼女没有认识和判断自己行为的能力,行为人明知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从保护幼女的角度讲,都应该构成犯罪;而如果幼女隐瞒年龄,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主观上并不具有奸淫幼女的故意,因此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应构成犯罪。因此,司法解释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中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2) 严格责任原则在我国刑法中有无位置。
   现代意义上的刑法严格责任产生于英美法系刑法理论,它作为一种刑法制度为英美法系所独有,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一般不承认严格责任。严格责任之所以称为“严格”,是因为它对行为人谨慎行事的要求更加严格和苛刻,是一般过错责任的例外。严格责任原则下,控诉方无须证明行为人有无罪过、是何罪过,但绝不意味着行为人真的就没有任何过错。严格责任和我国刑法主客观相一致原则相悖。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在定罪中要求主观要件事实和客观要件事实必须同时具备并且符合一致。二者同时具备,实际上要求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和客观危害性并存,只有客观危害性而缺乏主观罪过,不能追究行为人的责任,否则就是客观归罪;二者符合一致,即要求行为人的犯罪活动是在其主观意志支配下进行的,行为的客观表现符合主观意志内容,并且有因果联系。主客观相一致作为我国刑法一项重要基础性原则,无论是在立法还是司法领域,无论是在保护人权和打击犯罪层面,都有着重要的意义,它的适用,意味着排除了客观归罪原则和任意出入人罪的主观擅断原则。我们认为,严格责任其实质上仍属于客观归罪的范畴,严格责任其本质上和罪过责任相差甚远,二者对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是截然不同的,一个不要求行为人的主观罪过,一个则把罪过内容作为必备要件。严格责任没有必要也不应当纳入我国刑法体系。故采用严格责任原则来解决奸淫幼女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无论是从理论体系上,还是从推理的逻辑结构上,都是行不通的。
   (3) 犯罪故意的认识内容是否包括性行为对象的年龄。
   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的故意包括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
   奸淫幼女的行为作为强奸罪从重处罚的特殊犯罪构成,行为对象为幼女是重要的犯罪构成事实之一,行为人若以此从重的犯罪构成定罪处罚,必须对行为性质有所认识,同时还要对行为对象不满14周岁的客观情况有所认识。如果幼女有意隐瞒年龄,而行为人根据一般认识又不能判断其为幼女,其奸淫幼女的主观故意无法体现。所以行为人犯罪故意的认识中必须包括行为对象的年龄。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