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欠乙两万元,乙欠甲1.5万元。甲将乙的欠条交由丙保管,丙不慎遗失欠条。后乙因甲过期未还欠款诉甲至法院,下列做法不恰当的是: {{U}} {{/U}}
A.法院通知丙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B.法院通知丙作为证人参加诉讼
C.法院追加丙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D.若甲在审理中同时起诉丙,法院应中止乙诉甲一案的审理
A
B
C
D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
[解析] 甲诉丙一案丙不是审理乙诉甲案件的先决条件,法院不需中止审理,所以D项错误。丙不慎遗失重要证据,可能会带来甲追偿债务的困难,但甲并不一定会败诉。甲也不一定追究丙不慎遗失欠条的责任。因此可以认为丙和甲乙之间的借贷法律关系的审理结果并没有确定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应当认为是第三人。且随意追加丙为第三人不利于其诉讼权利的保障,因此AC错误。但丙了解到了乙欠钱这一情况,可以作为证人参加诉讼。所以只有B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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