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2017年3 月发生如下业务:
(1)销售甲产品取得收入117000元,开具普通发票;
(2)购进A材料20 000元,已取得普通发票;
(3)购进B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30 0000元;
(4)因工作人员失误造成库存C材料毁损,该批材料已抵扣进项税额1 700元。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在当月已通过认证。
要求:计算该企业3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1)当期应纳销项税额=117 000/(1+17%)×17%=17 000(元) ;
(2)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30 000×17%-1 700=3 400(元);
(3)当期应纳增值税额=17 000-3 400=13 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