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马玉兰与韩春林系邻居。马玉兰未选上街道代理,怀疑是韩春林说了坏话,便伺机报复。1994年 5月12日,马玉兰带领儿子李敏、儿媳赵君闯入韩家,殴打韩春林,致使韩多处受伤。韩春林之子童祥云下班回家与马家三人相遇,马玉兰与儿子、儿媳一拥而上,将童祥云的眼镜打坏,左颧骨打成骨折,童花去医疗费150元。韩春林的丈夫童厚财于1994年5月底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马玉兰赔偿打伤其妻子的医药费100元。在起诉中,对其子被打伤的问题未涉及,法院受理此案后,在调查中发现童祥云也被打伤,于是将童祥云追加为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有关此案的下列观点中哪些是正确的?(    )
   A.人民法院受理童厚财的起诉是错误的,因他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B.人民法院受理童厚财的起诉是正确的,因韩春林与其系夫妻,赔偿费用给付后归他夫妻二人共有
   C.法院将童祥云追加为必要共同诉讼的共同原告是错误的,因为他与韩春林的诉讼标的不是共同的
   D.法院可以将马玉兰作为被告人,而不需要追加马玉兰的儿子、儿媳作为共同被告人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 A、C
【答案解析】民事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受伤的是韩春林,韩春林才是本案的原告,因此A对,B错。童祥云虽然也被打伤,但是否提起诉讼,属于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法院不能主动追加其为共同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