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构推理
1.2008年8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被诉违反《反垄断法》。原告是北京4家防伪企业,他们认为该局推广“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营的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使后者在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中形成独家垄断地位,严重损害了防伪行业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请求法院确认国家质检总局推广电子监管网经营业务、强制要求企业对产品赋码交费加入电子监管网的行政行为违法。
问:这4家防伪企业是否可以以此为由起诉国家质检总局?
2.H省中国国际旅行社、H省中国青年旅行社、H省华天国际旅行社经国家旅游局批准,都有权在H全省范围内招徕自费出国旅游者并代办手续。但H省旅游局批准H省中国国际旅行社成立出境二部,并规定省中旅、省青旅、华天国旅3家旅行社在该省省会城市以外招徕的自费出国旅游者,必须到省国旅出境二部办理手续,才能向H省公安厅申办护照。省国旅出境二部在办理报批手续的过程中,对每份审批证明收取250元费用。
问:H省旅游局和H省中国国际旅行社的行为性质是什么?
【正确答案】1.可以,案例结果随着《反垄断法》的实施,这些“行政垄断”的问题会次第地浮出水面。和公民个体零散的微薄力量不同,那些受到行政垄断排斥的基本是具有相当实力的企业,而且一般是异地企业,因此他们对于提起反垄断的法律诉讼并不犹豫,因为一旦诉讼成功,将是一个行业的胜利,这里面有具体的企业利益在驱动,不排除外地企业组成诉讼联盟进行集体诉讼。北京四家防伪企业起诉国家质检总局的信息已经显示出这种力量的不可小觑。
2.H省旅游局的上述行为属限制竞争行为;H省国旅则借助省旅游局的行政权力,实施了滥收费用行为。本案主要涉及两方面问题。
一、H省旅游局作为旅游行政管理机关,滥用审核出境旅游手续的行政权力,限定具有出境旅游经营权的旅行社接受其指定机构提供的代办手续服务,限制其他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从而构成了限制竞争行为。
二、国家旅游局对组团社组织团队出国旅游实行配额管理,并统一印制、编号、免费核发《中国公民自费出国旅游审核证明》。H省国旅的《审核证明》应自用,不得转让,也不允许买卖。H省国旅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属滥收费用行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