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职工应尊重、 爱护幼儿。 严禁虐待、 歧视、 体罚和变相体罚、 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 )的行为。
《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六条规定, 幼儿园教职工应当尊重、 爱护幼儿, 严禁虐待、 歧视、 体罚和变相体罚、 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