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江海”成衣制售有限责任公司(尚处于筹建中)向社会公开招用职工时,伪造营业执照和相关手续,张某等人被该“公司”录用,双方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后“江海”公司没有成立,但是张某等人参与筹建公司已经工作了3个月。关于该事件的判断,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______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考点] 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解析] A选项正确。《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本题“江海”公司筹备组伪造营业执照和相关手续构成欺诈,将导致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故甲同学的观点正确。B选项考查用人单位筹备组是否可以作为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虽然上述条文没有明确“用人单位筹备组”的地位,但《关于用人单位筹备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有关问题意见的函》(劳社厅函[2006]341号)明确:“用人单位在组建过程中,其筹备组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的,筹备组和发起人(法人)共同作为劳动争议主体,承担连带责任。”这对用人单位的内涵作了扩大解释,有利于保障劳动者权益。所以,“设立中公司”(即公司筹备组)的性质为发起人合伙,可以作为用人单位,该“设立中公司”如果没有采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等手段,或者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它和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有效。故乙同学的观点错误。C选项,本题是因为欺诈导致合同效力纠纷,该种纠纷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C选项错在由“江海”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决定。D选项,考查经济补偿金。见《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1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而第38条是“劳动者无需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就是“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五)因本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因此,在江海公司欺诈情形下,劳动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并且江海公司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故丁同学的观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