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公司在与乙公司的诉讼中败诉,被判决赔偿10万元,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日期到2012年1月1日。履行期限屑满后,甲公司不希望给付赔偿,但是又不希望法院立即强制执行对本公司的现金流造成较大影响。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解析] 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法》第231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据此可知,执行担保的条件至少包含(1)有财产担保;(2)申请执行人同意;(3)人民法院决定。选项A称“只要乙公司的同意即可”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还必须由人民法院准许。选项B错误。《民诉解释》第470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可以由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他人提供保证。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他人提供执行保证的,应当向执行法院出具保证书,并将保证书副本送交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他人提供财产担保的,应当参照物权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据此可知,担保财产既可以来自申请人本人,也可以来自第三人。因此,选项B称“不能由第三人提供担保”是错误的。选项C正确。《民诉解释》第469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决定暂缓执行的,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被执行人或担保人对担保的财产在暂缓执行期间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恢复强制执行。”据此可知,暂缓执行的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年。选项D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调解适用的范围是在第一审、第二审和再审的民事案件中,自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可以进行的过程,对于生效裁判,双方当事人可以进行自行和解,但是人民法院不应当主动介入进行调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