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法律行为的特征。(浙大1999年研)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律行为一词源于德国民法典,萨维尼给出的定义是“行为人创设其意欲的法律关系而从事的意思表示行为”,大多数法学家接受了这一定义。在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并未直接采用法律行为这一概念,而是采用了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行为这两个概念。《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法律行为具有下列特征: (1)法律行为是民事法律事实的一种。 民事法律事实包括行为和非行为事实。作为法律事实的行为总的是指广义的民事行为,其中又分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表意行为包括狭义的民事行为和准民事行为。非表意行为包括合法事实行为、侵权行为、违约行为和其他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 (2)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只有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才为民事行为。其他主体所为的行为,虽然有时也能发生法律后果,但不是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所要求的目的性,只是一种可能性,不具有必然性,仅指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所追求的法律后果,而不包括动机。这一特征使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等非表意行为区别开来。 (3)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成立,须有一个或者数个意思表示,当事人实施某一法律行为,必须将该意思表示出来。因此,法律行为是一种表意行为。是否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是民事行为与事实行为的根本区别,也是民事行为的重要特征。但是,意思表示并不等于法律行为,二者不是同一概念,也不具有一一对应关系,即并非一个意思表示就是一个法律行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