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4年10月,A市甲汽车运输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该市乙饮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经协商一致,决定由双方出资50万元,共同发起设立丙矿泉水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发起人签订了一份发起人协议,协议规定:(1)乙公司出资投入30万元,甲公司投入20万元;(2)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作为公司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3)出资双方各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4)公司筹备过程中的具体事宜及公司的登记注册均由乙公司负责。同年11月,甲公司按协议规定将20万元投资款汇人乙公司账户。之后,甲公司与乙公司共同制定了丙公司的公司章程,确定了董事会人选,并举行了两次董事会议,制定了生产经营计划。此后,丙公司迟迟没有开展业务活动,甲公司经查问,才知丙公司尚未办理公司注册登记。甲公司向乙公司催办数次,但乙公司一直没有办理注册登记。2005年4月,甲公司以丙公司没有进行注册并未开展业务活动为由,要求乙公司退还其全部投资款20万元并赔偿损失。乙公司则认为,双方已签订协议,缴纳出资,制定章程,成立董事会,至今已逾半年,虽然没有办理注册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公司已经成立,故甲公司不能抽回出资。如甲公司要求退还投资款,则属于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问:甲公司可否要求乙公司退还其出资款项?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是否可以抽回出资,而这一问题又与公司法关于有限公司成立的规定相关。首先应当确认丙公司是否已经成立。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丙公司没有登记,也没有领取营业执照,故丙公司尚未成立。丙公司尚未成立,那么甲公司与乙公司作为发起人仍处于公司设立过程之中。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成立后严禁发起人抽回出资,而在公司尚未成立时,发起人可否抽回出资呢?对此,公司法未作禁止性规定,又按公司法理论,发起人协议是被视为合伙协议的。而合伙人的退伙是法律所允许的,基于上述理由,应当认为甲公司在丙公司成立前是可以抽回出资的。故,甲公司可以要求乙公司退还其出资款项。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