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每月取得工资收入5500元,1~12月份共计66000元;
(2)转让一项专利,取得收入50000元;
(3)7月份出版一本专著,取得稿酬12000元;
(4)9月份取得省政府颁发的科技发明奖20000元;
(5)到期国债利息收入900元;
(6)个人出租经营商铺,每月取得租金收入3000元(不考虑其他税费)。
已知:在上述各项所得中,张某均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有关单位也未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序号计算回答问题,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
工资收入的免征额为3500元/月,月工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500-3500)×10%-105=95(元);全年工资收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5×12=1140(元)。
特许权使用费一次性收入超过4000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所得额的20%,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50000×(1-20%)×20%=8000(元)。
稿酬所得超过4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为所得额的20%,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并按应纳税额减征30%,因此:
稿酬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2000×(1-20%)×20%×(1-30%)=1344(元)。
个人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为800元,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不区分房屋用途,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
出租商铺取得的租金,应缴纳的年个人所得税=(3000-800)×10%×12=2640(元)。
个人取得的省政府颁发的科技发明奖和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个税。
综上,张某2012年应补缴个人所得税=1140+8000+1344+2640=1312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