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市食品厂与建华公司订有货物买卖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纠纷,食品厂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责令建华公司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仲裁庭经过审理,裁定驳回食品厂的请求。食品厂以首席仲裁员王某是被申请人建华公司的仲裁代理人的大学同学,应回避未回避,影响本案的公正仲裁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请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食品厂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否属于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食品厂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属于法定情形,根据《仲裁法》第58条的规定,首席仲裁员王某是被申请人建华公司的仲裁代理人的大学同学,应回避而未回避,影响本案公正仲裁,构成仲裁程序的违法。
问答题
对于食品厂的申请,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对于食品厂的申请,根据《仲裁法》第58、60、61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法定撤销情形的,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定,否则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
问答题
对于该争议案件,食品厂能否根据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重新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