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王某于2006年3月5日过14岁生日,17岁的张某约王某在其生日这天一起去偷点儿钱,这样可以好好出去吃上一顿。于是在3月5日当天,张某与王某相约到赵大爷家实施盗窃,由张某负责放风,王某入室盗窃,在王某进入赵家后不久就惊动了赵大爷,赵大爷奋力拉扯王某,王某气急之下拿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张某并不知道王某携带尖刀),对赵大爷乱捅一番,结果致其死亡。后王某和张某都被抓获。下列对王某和张某罪行的认定正确的是: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解析] 不满14周岁的人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周岁’,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从周岁生目的第二天起算。”本题中,王某生目的这一天,其还不属于已满14周岁的人,所以王某对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张某17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他应对共谋的盗窃罪承担刑事责任。王某与张某二人有盗窃的合意,在盗窃的范围内成立共犯(采用行为共同说);但张某对于王某携刀盗窃并不知情,王某的杀人行为超出了盗窃范围,属于实行过限。张某对此不承担责任。由于其不满18周岁,所以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