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安局未出警行为属于何种性质?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2)张三、李四、王五以及李一谁有权对该县公安局未出警的行为提起诉讼?
(3)李一向县公安局索赔的请求能否成立?
(4)李一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什么?对此,法院应该作出何种判决?(2)李一作为不作为行为的权益受侵害人具有原告资格;张三、李四、王五不具有原告资格。
(3)公安局不作为行为给李一的财产造成了损失,李一的赔偿请求能够成立。
(4)李一的请求应当是确认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赔偿其损失。法院应该作出确认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并根据李一的损失判决赔偿损失。第一个问题考查了行政不作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2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本案中,该县公安局在接到报案的情形下没有出警,致使李一的财产被窃,属于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的不作为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第二个问题考查了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在本案中,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条和《行诉解释》第12条的规定,公安局的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不作为侵犯了李一的合法权益,李一自然有权提起诉讼。张三、李四、王五因该不作为并未侵犯其权益,与该具体行政行为并无利害关系,因而不具有原告资格。第三个问题考查了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需要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的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确定赔偿的数额时,应当考虑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因此,李一可以向公安局申请行政赔偿。第四个问题考查案件的请求及确认违法判决问题。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4条的规定,确认违法判决是对责令履行判决的一个很好的补充。本案中李一的财产已经被窃,公安局此时出警也无济于事,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人民法院只能作出确认判决,确认公安局不作为行为违法,对李一给予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