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某少儿培训学校在居民住宅楼中招生办学,因孩子们吵吵闹闹影响居民日常生活,小区业委会主任多次与该培训学校交涉,要求其停办,并采取其他措施制止其办学。该培训学校不胜居民和业委会的烦扰,向所属区法院对业委会提起诉讼,要求排除妨害、赔偿损失。诉讼中,法院发现该培训学校无办学资质、未取得合法注册登记,又查明被告的行为系正当交涉行为,不构成对原告的妨害。
问:法院应当如何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该案?请说明理由。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原告不具有当事人资格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了提起诉讼的条件有:(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本题中原告为培训学校,但不具备办学资质,未取得合法注册登记,不具备法人资格,同时又不属于《民诉意见》第40条列举的其他组织的范围,因此,原告不具有当事人资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规定的提起民事诉讼的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23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据此,本题中由于原告不具有当事人资格,不符合起诉条件,所以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由于原告不具备当事人资格,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所以对其提出的实体权益方面的主张不能做出审理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