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甲将自己的手提电脑交乙保管,乙将电脑以合理价格卖给丙,但未交付。在此情况下,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
A、
丙可以主张善意取得而取得电脑所有权
B、
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而取得电脑所有权
C、
买卖电脑合同无效
D、
买卖电脑合同可撤销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
解析: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三个要件:一是第三人出于善意;二是第三人支付了合理对价;三是转让的不动产或动产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登记的也已交付。而该题中电脑并没有交付给丙,所以丙不能主张善意取得而取得电脑所有权,故选B项。
提交答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