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条件容许的情况下,幼儿园可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
《幼儿园工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规定, 幼儿园和小学应当密切联系, 互相配合, 注意两个阶段教育的相互衔接。 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教育内容, 不得开展任何违背幼儿身心发展规律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