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中国人陈军和德国人汉娜在德国结婚,后定居汉堡,有一儿一女。陈军婚前在北京有一处房产,2012年陈军带女儿回国居住,汉娜带儿子留在德国。2014年1月陈军和汉娜在中国协议离婚。根据法律适用法,下列关于婚姻家庭关系法律适用哪些是正确的?______
  • A.陈军和汉娜结婚条件适用德国法
  • B.夫妻就婚前财产争议,如双方选择适用中国法律,则适用中国法
  • C.陈军和汉娜离婚应当适用法院地法
  • D.父母子女关系,只能适用德国法
【正确答案】 A、B
【答案解析】[解析] 本题考查婚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A正确,依《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本题双方的共同经常居所是德国。B正确,依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本题当事人协议选择一方的国籍国法,即中国法,即应适用中国法。C错误,依第26条,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没有应当适用法院地法的规定。D错误,依第25条,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只能适用德国法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