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黑莓公司于2006年8月1日领取营业执照时,股东甲尚有50万元出资未缴纳。按照出资协议最晚应于2008年8月1日缴纳。但至2012年8月1日,甲仍拖欠未缴纳。2014年1月,黑莓公司因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申请破产,黑莓公司以及公司债权人乙(债权于2012年12月到期)均要求甲补缴出资。甲以自己出资义务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则下列哪些选项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______
  • A.甲以黑莓公司的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院应当支持
  • B.甲以黑莓公司的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院不予支持
  • C.甲以乙的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法院应当支持
  • D.甲以乙的请求权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辨,法院不予支持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考点] 出资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 [解析] 甲的出资虽然已经超过2年,但出资义务本为股东最主要的义务,所以不适用诉讼时效抗辩。参见《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1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A选项错误,B选项正确。 公司债权人乙(债权于2012年12月到期)的债权如果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依据民法原理,乙无权再要求股东甲补足出资,但本题乙的债权尚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参见《公司法解释(三)》第19条第2款的规定:“公司债权人的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其依照本规定第13条第2款、第14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股东以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义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