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7年2月5日,周某和刘某等人一起打篮球。由于周某球技较高,对方就让刘某盯住周某。于是在打球过程中,二人多次发生碰撞。最后,在抢一个篮板球时,刘某将周某撞倒在地,周某气极,爬起来,照着刘某的脸部就是两拳,致使刘某的面部红肿,牙床破裂,其中一颗牙齿松动。后来,乡派出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周某作出赔偿被侵害人刘某医疗费、营养费365元的治安裁决。刘某不服,向县公安局申请复议。县公安局经复议,决定在维持原裁决的同时,给予周某行政拘留三天的治安处罚。周某不服,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
【正确答案】县公安局作出的裁决属于复议裁决。县公安局变更派出所的治安裁决,增加了对周某的处罚内容,是在受理了被害人中请复议后审查乡派出所的治安裁决是否合法的基础上作出的。因此该裁决属于复议裁决而不属于最初裁决。该案的最初裁决是:乡派出所对加害人周某作出赔偿被害人医药费、营养费的裁决。
【答案解析】
【正确答案】人民法院应该受理本案。提起的行政诉讼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人民法院就应予受理。虽然复议申请是被害人提出的,但只能认为被处罚人对乡派出所作出的最初的治安行政处罚放弃了复议请求权,并不意味着对复议机关的复议裁决放弃了起诉权。由于我国复议制度实行的是一级复议制度,县公安局对该案的复议裁决已是终局复议裁决,没有第二级复议。因此侵害人周某不可能有申请第二次复议的机会,如其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受理此案。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