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正确答案: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抗辩所依据的事由,称为抗辩原因,票据债务人享有的拒绝债权人行使权利的权利,称为抗辩权。票据债务人行使抗辩权,旨在阻止票据权利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抗辩以民法上的抗辩制度为基础,但又明显有别于民法上的抗辩制度。民法注重保护债务人利益,因此,规定了抗辩权的继续。票据法特别注重票据的流通性,着力保护票据权利人的利益,因此票据法对票据抗辩的规定有其特殊性,其主旨是要限制债务人的抗辩权,确保票据权利人实现其票据权利。 (1)票据抗辩的种类。票据法理论根据不同的抗辩原因,一般将票据抗辩分为物的抗辩和人的抗辩两大类。其一,物的抗辩。物的抗辩,也称绝对的抗辩、客观的抗辨,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事由发生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以物的抗辩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并不因持票人的变更而受到影响。换言之,无论票据转让到什么人手中,这种抗辩都将随着票据而存在。即使持票人没有恶意或无重大过失,票据债务人仍可提出这些抗辩。根据行使抗辩权的债务人的不同,可以将物的抗辩分为两类,即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以及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第一,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此类抗辩可以由任何票据债务人向任何票据债权人行使,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票据上欠缺票据法规定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或票据上记载了不得记载的事项,而使票据无效。如票据上没有记载票据金额、没有签章或者票据上未记载付款的条件。 ②票据的付款日期尚未届至。汇票和本票的记载事项中包括付款日期,在付款日期尚未届至时,如票据债权人提示票据要求付款,一切票据债务人均可以付款日期未到进行抗辩。 ③票据债务人已依法付款或依法提存而使票据权利归于消灭。票据债务人如已经支付了票据金额或将票据金额进行了提存,其票据责任即告免除,任何票据债务人都可以此为抗辩。 ④票据因法院作出除权判决而被宣告无效。在此情况下,票据债务人只对除权判决的申请人支付票据金额,如有人再凭该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债务人可以此进行抗辩。第二,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此类抗辩只能由特定债务人对一切票据债权人行使,包括:欠缺票据行为能力的抗辩;无权代理的票据行为的抗辩;票据伪造或变造的抗辩;欠缺票据权利保全手续的抗辨;票据权利因时效届满而消灭的抗辩。 其二,人的抗辩。人的抗辩,也称相对的抗辩、主观的抗辩,是指基于人的事由发生的抗辩。人的抗辩是基于票据债务人和特定的票据债权人之间的关系而发生的抗辩。离开了特定的债权人,如在债权人发生变更时,抗辩事由即被切断,债务人不得再以原来的抗辨事由对抗新的持票人。根据行使抗辩权的债务人的不同,人的抗辩也可分为两类,即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以及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 第一,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此类抗辩主要是针对特定票据债权人的资格而言的,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票据债权人欠缺实质上受领票据金额资格的抗辩。如在受领票据时,作为票据债权人的自然人因患精神病而成为无行为能力人,或作为票据债权人的法人被宣告破产则票据债权人就欠缺票据金额受领能力。如果票据债权人在这种情况下向票据债务人主张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②票据债权人欠缺形式上受领票据金额资格的抗辩。如我国《票据法》第31条第1款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所谓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根据这条规定,只有在符合背书连续这一条件时,汇票债权人才具有形式上受领汇票金额的资格。否则,票据债务人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③票据债权人恶意取得票据因而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抗辩。 第二,特定票据债务人可以对特定票据债权人行使的抗辩。此类抗辩是基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或者特别约定而产生的抗辩,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①原因关系无效或不成立的抗辩。票据是无因证券,因此签发票据或转让票据的原因关系是否有效,原则上与票据权利没有关系,但是在直接当事人之间,原因关系的当事人与票据关系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因此票据债务人可以以原因关系不成立或无效为由,对票据债权人进行抗辩。 ②欠缺对价的抗辩。对价,是指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在票据直接当事人之间,签发和受领票据是以给付对价为条件的。如果票据债权人在没有给付对价或者给付的对价不相当的情况下取得票据,票据债务人可以此为由进行抗辩。 ③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的抗辩。 ④欠缺交付行为的抗辩。票据行为因作成票据和交付而成立。如出票人在作成票据以后、交付票据之前,将票据丢失或票据被盗,则虽然出票人必须对善意第三人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对于(直接)盗窃票据的人或拾得票据的人,可以票据没有交付因而票据行为无效为由,进行抗辩。 (2)票据抗辩的限制。如上所述,票据法规定票据抗辩制度,主要着眼于对票据抗辩进行限制,以保护票据权利人实现票据权利,促进票据流通。在上述两类票据抗辩中,由于物的抗辩是基于票据本身原因而发生的抗辩,票据债务人可以此对抗一切票据债权人,因此票据法不对此类抗辩进行限制。而由于人的抗辩是基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所发生的抗辩,仅能对直接当事人主张,因此票据法限制票据债务人对非直接当事人主张这些抗辩事由。我国《票据法》第13条第1款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此款规定明确了我国《票据法》对票据抗辩限制的内容和例外。票据抗辩限制的内容包括: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的关系,可能是资金关系,也可能是交易关系,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这种关系中产生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这即是说,即使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的前手行使抗辩权,他也不得以此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抗辩限制的例外,即不适用票据抗辩限制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①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存在直接的债权债务关系,而持票人未履行该约定的义务、 ②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非法手段取得票据,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在此类情形,持票人当然不得享有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可以此为由对持票人提出抗辩。 ③持票人明知票据债务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着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 ④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以及因其他原因依法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