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第一,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划分。根据现行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事权的划分,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研制费、地质勘探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的还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
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研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第二,中央与地方的收入划分。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的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1)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2)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3)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
具体划分如下: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缴利润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1993年地方已经负担的20/%部分列入地方上缴中央基数外,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固定收入包括:营业税(不含各银行总行、铁道部门、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缴利润;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各银行总行、铁道部门;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与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入;证券交易税地方分享20/%。
第三,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为了保持地方既得利益格局,逐步达到改革的目标,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年为基期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中央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中央下划收入)。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保证现有地方既得财力,并以此作为以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本地区增值税和消费税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本地区两税每增长1/%,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则增长0.3/%。如果1994年以后上划中央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第四,原体制中央补助、地方上解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为顺利推行分税制改革,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后,原体制的分配格局暂时不变,过渡一段时间再逐步规范化。原来中央拨给地方的各项专款,该下拨的继续下拨。地方1993年承担的20/%部分出口退税以及其他年度结算的上解和补助项目相抵后,确定一个数额,作为一般上解或一般补助处理,以后年度按此定额结算。
第五,过渡期转移支付制度。为了补充和完善分税制改革,1995年制定了《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该办法是一种充分考虑当前实际的过渡性转移支付制度。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体现1994年分税制改革中“存量不动,增量调节”原则,仍维持“税收返还”,只是从中央收入的增量中拿出一部分用于转移支付,重点是缓解地方财政运行中的突出矛盾,体现对民族地区适度倾斜的政策精神,因而拨款金额以及调节的范围和力度都是有限的。(2)由于继续维持既得利益,在制度设计上不可能全面放弃“基数法”转入按影响因素计算的“标准收支法”,同时也存在统计数据不完整和计算方法不完善的问题,因而规范化程度也是有限的。1995年实行的《过渡期转移支付办法》实际上是一种有限的转移支付,它的主要意义不在于转移支付额度,而在于制度的转变,即开始由“基数法”向按客观影响因素计算的“标准收支法”的转变。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