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规定承担精神障碍患者再次诊断的精神科执业医师人数是(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修订)》第三章精神障碍的诊断及治疗第三十二条所规定,患者或者其监护人对需要住院治疗的诊断结论有异议,不同意对患者实施住院治疗的,可以要求再次诊断和鉴定。患者或者其监护人依照规定要求再次诊断的,应当自收到诊断结论之日起3日内向原医疗机构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机构提出。承担再次诊断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接到再次诊断要求后指派2名初次诊断医师以外的精神科执业医师进行再次诊断,并及时出具再次诊断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