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英国甲公司和韩国乙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了一个新公司丙,该丙公司在韩国、英国和日本均有营业所,依公司的章程其住所在日本,该企业的主要管理中心在英国,现因涉及韩国的某项业务诉诸中国某法院。请问根据我国有关司法解释,应以哪里的营业所为准?( )
A.以在英国的营业所为准,因为其主要管理中心在英国
B.以日本的营业所为准,因为其住所在日本
C.以韩国的营业所为准,因为纠纷主要涉及韩国
D.以中国的营业所为准,因为中国是案件审理地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意见》第185条的规定,“当事人有二个以上营业所的,应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所为准;当事人没有营业所的,以其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本题中的诉讼是因涉及在韩国的业务,因此,韩国的营业所与纠纷有最密切的联系,应以该营业所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