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对外代表企业,乙、丙不执行企业事务。企业成立后,甲为了增加企业的流动资金,自行决定以企业名义将企业闲置厂房出售给张某。此后不久,甲意外去世,甲的儿子要求继承父亲在该企业的合伙人资格。对此,丙同意,乙不同意。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问答题
34.合伙协议有关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6条的规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合伙企业既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事务,也可由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个或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
【答案解析】
问答题
35.甲出售企业厂房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1条的规定,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答案解析】
问答题
36.甲的儿子能否成为合伙人?为什么?
【正确答案】不能。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的规定,合伙人在合伙中的出资或财产份额,可由其继承人继承。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合伙人资格。本案中,合伙协议并未对继承人的继承作出约定,同时,“丙同意,乙不同意”,故甲的儿子不能成为合伙人。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