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的教室、 寝室、 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 饮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章第三十七条规定, 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学校、 幼儿园、 托儿所的教室、 寝室、 活动室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场所吸烟、 饮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