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丙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一辆汽车,各自份额比例为6:3:1。因不堪负担,乙提出将车出卖给丁,丙表示同意,甲表示反对。为此引起纠纷。三人事先并没有约定。对此,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______
A、
乙、丙有权将车出卖给丁,理由是表示同意的人数已占共有人的三分之二
B、
乙、丙有权将车出卖给丁,理由是表示同意为三人增加了财产利益
C、
乙、丙无权将车出卖给丁,理由是表示同意的份额未达共有份额的三分之二
D、
乙、丙无权将车出卖给丁,理由是必须全体共有人同意
【正确答案】
A、B、D
【答案解析】
[考点] 按份共有人权利的行使
本题中,甲乙丙三人是按份共有汽车,未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不得处分。因此C项正确,A、B、D项都是锚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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