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刑法》第310条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问答题
如何理解本条中的“明知”?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条规定的是窝藏、包庇罪。“明知”是指知道或应当知道,明知的内容仅以对象可能是犯罪的人为限,并不要求确知其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度。
问答题
如何理解本条中的“犯罪的人”?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作为本罪对象的“犯罪的人”,其范围不仅包括真正的犯罪人(犯罪后畏罪潜逃的犯罪分子、被司法机关依法羁押后又脱逃的已决犯和未决犯),而且包括正在受侦查、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不以经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确定有罪为必要。另外根据《刑法》第362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310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这条规定扩大了包庇罪的对象,把一般违法的卖淫者、嫖娼者纳入了包庇的对象。
问答题
如何理解本罪客观方面的行为?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或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窝藏犯罪分子的行为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二是提供财物,资助或协助犯罪人逃匿;三是为犯罪分子提供交通工具,指示行动路线或逃匿方向等。包庇犯罪分子的行为,是指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即以非证人的身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或减轻罪责。
问答题
如何理解本条中的“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本条所谓的“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是指窝藏、包庇犯罪分子与被窝藏、包庇的犯罪分子,在犯罪活动之前,就谋划或合谋,答应犯罪分子作案后予以窝藏或包庇,这和刑法总则规定共犯的主客观要件是一致的。因此,如果只是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事后予以窝藏、包庇或者事先知道作案人员要去实施犯罪,未去报案,犯罪发生后又窝藏、包庇犯罪分子的,都不应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单独构成窝藏、包庇罪。
问答题
甲与乙预谋盗窃,事先明确分工,由甲负责偷盗物品,乙负责望风并事后为甲提供隐藏处所,两人分获赃款。乙的行为构成何罪?
【正确答案】
【答案解析】乙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对于行为人事前有事后予以窝藏、包庇的通谋,说明行为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窝藏或作虚假证明来掩盖罪行的,不能以窝藏、包庇罪论处,而应以共同犯罪论处。本案中,甲与乙事前预谋盗窃并作了明确的分工,事后乙窝藏、包庇甲的行为系盗窃罪的延续,无须另行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