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丙是某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的出资为某机械设备。在合伙企业经营过程中,甲急于使用资金就将该机械设备以较低价格转让与不知情的丁。对该买卖行为的效力,认定正确的是______。
A、
丁取得该机械设备的所有权
B、
只有该合伙企业事后予以追认,丁才能取得该机械设备的所有权
C、
由于该机械设备的所有权已经属于合伙企业,因此该买卖合同无效
D、
该买卖行为有效,因为该机械设备虽然是甲对合伙企业的出资,但该机械设备的所有权仍然属于甲,甲有权处分
【正确答案】
A
【答案解析】
[解析] 动产出资如无特别约定,应推定以所有权出资而非以使用权出资,因此,该机械设备的所有权归合伙企业所有。甲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但根据善意取得制度,丁属于善意取得人,取得机械设备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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