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教育行政部门取消了某甲的办学权,甲对此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正在甲处学习的20个学生因此中断了学习,他们需另外找学校学习,另外租借住房或乘车回家,经济上损失较大。因此,这20个学生也对取消办学权的行政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这些学生的起诉?( )
A.不应当,因为行政决定并不是针对学生作出的
B.不应当,因为行政决定没有直接规定学生的权利义务
C.应当,因为该行政决定使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D.应当,因为取消办学校的行政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正确答案】
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
《行诉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据此,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取得并不局限于行政相对人,凡是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本题中,教育行政部门取消某甲办学权的决定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且使在甲处学习的20个学生因此蒙受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可见该行政决定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与该决定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学生依法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