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原则21规定:“按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有权按照自己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资源,并负有责任保证它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
这条习惯法规则包含互相关联的两个方面。其中一方面是“各国有权按照自己的环境与发展政策开发资源”,即国际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另一方面是国家“负有责任保证它们管辖或控制之内的活动不致损害其他国家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即国际不损害国外环境的责任。这项原则的前一方面承认国家关于环境的主权权利,后一方面规定国家关于环境的义务,是国家在环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的结合。
通过国际司法判例、条约和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法律文件的一再确认,“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已成为国际环境保护习惯法的一部分。这条规则最初产生于国际仲裁法庭关于1938年和1941年“美国诉加拿大特雷尔冶炼厂案”的仲裁裁决中。在后来的1949年科孚海峡案、1957年拉努湖仲裁案、1974年核试验案等司法判例中,这一规则反复加以适用。
“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规则得到很多国际环境保护条约的确认。除上述《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外,还包括:1951年的《国际植物保护公约》、1968年的《非洲自然保护公约》、1972年的《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公约》、1978年的《亚马逊河区域合作条约》、1981年的《保护东南太平洋海洋环境和沿海地区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1985年的《东南亚国家联盟国家关于保护自然和自然资源的协定》以及1992年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在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之外,还有很多国际“软法”文件承认这一习惯法规则。其中主要的有1972年的《联合国大会第2996号决议》、1974年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1975年的《欧洲安全与合作会议最后文件》、1978年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指导各国养护及和谐利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共有自然资源的环境方面行为守则》和1982年《世界自然宪章》。
与“国家资源开发主权权利和不损害国外环境责任”这一习惯法规则紧密联系的是国家在违背这个规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何种法律后果的问题。国际环境法在这个领域很不发达。
因此,1992年《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要求“各国还应迅速并且更坚决地进行合作,进一步制订关于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对其管辖外的地区造成的环境损害的不利影响的责任和赔偿的国际法律”。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