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永父母在共同遗嘱中表示,二人共有的某处房产由蔡永继承。蔡永父母去世前,该房由蔡永之姐蔡花借用,借用期未明确。2012年上半年,蔡永父母先后去世,蔡永一直未办理该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也未要求蔡花腾退。2015年下半年,蔡永因结婚要求蔡花腾退,蔡花拒绝搬出。对此,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第5题)
【正确答案】
D
【答案解析】解析:A错误:根据《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蔡永在继承开始时即取得本案所涉房产的所有权,无须办理变更登记,房屋所有权已发生变动,蔡永作为所有权人有权要求蔡花搬出。 B错误:蔡永为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行使物权请求权要求蔡花腾退房屋,而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所以就不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问题。 C错误:蔡永父母在世时,蔡花与其父母达成借用合同,对房屋为有权占有。待蔡永父母去世,蔡永取得房屋所有权后,并不承受房屋上原有的借用关系,原借用关系基于一方当事人的死亡而不复存在,蔡花的有权占有变无权占有。所以蔡永有权要求蔡花搬出房屋。 D正确:蔡永对房屋享有物权,此时房屋被蔡花无权占有,蔡永基于这种侵害享有物权请求权(如返还原物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