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共同继承平房两间,一直由甲居住。甲未经乙同意,接该房右墙加盖一间房,并将三间房屋登记于自己名下,不久又将其一并卖给了丙,完成过户登记。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 B
【答案解析】[解析] 根据《物权法》第103条的规定,甲、乙之间具有家庭关系,其共同继承的房屋在遗产分割之前属于其共同共有,故A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30条的规定,甲加盖房屋的事实行为已经完成,故可以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B项正确,C项错误。根据《物权法》第106条对善意取得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已转移给丙,乙只能要求甲返还一间房的价款,D项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