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红光公司前身是一家国营电子管厂,于2003年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3月,为了扩建彩色显像管生产线项目,向社会发行社会公众股8000万股,募得资金3亿元。为了公开发行此股份,红光公司与天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由天明公司承担股票承销,全权负责此次发行。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其2003年盈利4500万元,公司主营业务运行良好,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并且由博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会计审核,奇才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华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股票发行完毕后,由于红光公司的设备老化,彩色显像管生产严重萎缩,故董事会决定将募集来的资金改变用途,用于归还银行到期贷款和其他生产,以缓解公司的经济压力。后经中国证监会调查,红光公司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陈述,通过虚报产品销售、虚增产品库存和违规处理账务等手段将亏损3000万的事实隐瞒,虚报利润4500万元。中国证监会随后根据情况对红光公司、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作出处罚。
(1) 红光公司发行股票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2) 天明证券公司承销股票是否存在瑕疵?为什么?
(3) 红光公司董事会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做法是否符合《证券法》规定?为什么?
(4)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要承担责任?
【正确答案】(1) 红光公司股票发行不符合法定条件。
(2) 天明公司承销股票存在瑕疵,因为没有采用承销团的形式承销。
(3) 不符合证券法规定,因为董事会没有权力改变募集资金的用途,只有股东大会才有权力。
(4) 都需要承担责任,因为他们的行为助长了红光公司的造假。
【答案解析】(1) 本题考查的是公司发行新股条件的规定。《证券法》对发行新股的条件有明确规定,其第13条规定:“公司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①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②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③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④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而本题中,红光公司不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而且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明显不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2) 本题考查的是证券承销的规则。《证券法》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都需要有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承销可以采用代销和包销两种方式。本题中,红光公司和天明公司在此方面并没有瑕疵。但是《证券法》第32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本题中承销的股票面值已经超过人民币50阗万元,而且是发行社会公众股,所以应当采取承销团的承销方式,不能由一家证券公司全部负责,故有瑕疵。
(3) 本题考查的是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使用规定。《证券法》第15条规定:“公司对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非公开发行新股。“可见,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同意,董事会没有权力改变,所以红光公司董事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
(4) 本题考查的是证券服务机构法律责任的规定。新《证券法》为亍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强化了证券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第173条规定:“证券服务机构为证券的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其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所以,在民事上,本题中的服务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除非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在行政上,还要面临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