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根据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法的现代化过程大体上可以分为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和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1)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这种现代化是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革的过程;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在西方文明的特定社会历史背景中孕育、发展起来的。 (2)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在外部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文化领域的革新。在这种法的现代化过程中,外来因素是最初的主要推动力。因此,外来因素和内部因素的相互作用是这种类型法的现代化的重要特点,不仅表现为正式法律制度的内部矛盾,而且反映在正式法律制度与传统习惯、风俗、礼仪的激烈斗争中。传统的利益群体和传统观念相结合,一方面成为法的现代化的强大阻力,另一方面又使法的现代化进程呈现多样化。 外源型法的现代化一般是在外部环境的强有力的作用下,在迫切需要社会政治、经济变革的背景中展开的。其特点在于: ①具有被动性。一般表现为在外部因素的压力下(或由于外来干涉,或由于殖民统治,或由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本民族的有识之士希望通过变法以图民族强盛。 ②具有依附性。这种情况下展开的法的现代化进程,带有明显的工具色彩,一般被要求服务于政治、经济变革。法律改革的“合法性”依据,并不在于法律本身,而在于它的服务对象的合理性。 ③具有反复性。由于法的现代化不是社会自身力量演变的自然结果,所以,在通往现代化的过程中,传统的本土文化与现代的外来文化之间矛盾比较尖锐,法的现代化过程经常出现反复。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以政治、经济为中心的,是自上而下的,而不是生长于该社会的文化土壤,因此,一旦它所依托的社会背景发生变化,就会激起广泛的民族主义情绪,打断这一进程。所以,对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国家来说,外来法律资源与本土文化的关系始终是法的现代化能否成功的一个关键。 (3)从起因看,中国法的现代化明显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西方法律资源也就必然成为中国法的现代化的主要参照。中国近百年法的现代化的历史,既与所有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有共同之处,又有自己的独特之处。 ①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清末修律,从历史的角度看是极其必要的,但当时显然是屈辱性的、被动的。新成立的国民党政府模仿西方法律,建立了资产阶级政权。但是,资产阶级共和国的理想在中国的实践,不仅没有解决民族独立问题,而且随着国民党政府走向腐败与反动而失败。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华民族才真正获得独立。新中国的法制实践是中国共产党自觉选择马克思列宁主义的结果,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法的现代化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在这个时期,中国法制建设在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同时,强调要与本国实际相结合,大胆借鉴外国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中国法制建设由被动地接受西方法律资源,已经发展为结合本国具体情况,主动学习西方法制建设经验。 ②由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我国总体上仍然倾向于民法法系,但吸收了普通法系的一些经验,如审判程序等。 ③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一方面是历史上缺乏法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则是由于现实的迫切需要,在这双重压力夹击下的现代化过程中,法制建设具有浓厚的“工具"色彩和“功利”性。 ④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思想领域斗争激烈。我国法的现代化在制度层面上发展较快,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不仅基本上建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立了系统的法律执行机构,而且赋予了公民广泛的权利和自由。然而,在普通老百姓,甚至许多干部中,现代法律意识的形成仍然相当艰难。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