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甲、乙、丙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分别持有该公司1%、2%和5%的股份,现该3人欲向公司的股东大会提出一项临时提案。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该项临时提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有______。
A.甲、乙、丙均可以单独提出临时提案
B.甲和乙可以共同提出临时提案
C.该临时提案应当于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
D.临时提案应当书面向董事会提交
E.董事会应当在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A
B
C
D
E
【正确答案】
B、C、D、E
【答案解析】
[解析]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提交答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