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甲、乙二人系夫妇,二人有一女丙。2008年3月,甲在与乙、丙外出旅游时将乙、丙二人杀死后自杀身亡。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后,无法确认乙、丙二人的先后死亡时间。经查,甲、乙夫妇二人的财产有存款单、股票、国债以及房屋所有权等折合人民币共计100万元。另丙死后获得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20万元。现乙之母丁与甲之兄弟戊、己就遗产分割发生纠纷并诉至人民法院。经查,甲、乙二人除上述亲属外别无其他近亲属。问:本案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如何继承?各继承人的应继份额是多少?
【正确答案】本案中,公安机关侦查后能够确定甲后于乙、丙死亡,但无法确定乙、丙二人的死亡先后时间。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因此,确定被继承人乙、丙的死亡先后对遗产分割至关重要。最高人民法院《继承法意见》第2条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乙、丙相互有继承关系且同被甲杀死,但却无法确定二人的死亡先后时间。乙、丙二人除对方外各自有继承人,乙有母亲丁,丙有外祖母丁。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乙、丙二人中,乙系长辈,应当推定其先死亡,丙系晚辈,推定其后于乙死亡。前文已经分析,乙在本案中被推定先于丙死亡。乙生前所有的个人财产作为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乙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有配偶甲、女儿丙以及母亲丁。然而本案中,甲虽系乙、丙之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且后于二人死亡,但乙、丙二人却为甲所故意杀害,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因此,根据上述条文规定,甲丧失对乙、丙遗产的继承权。丁为被继承人乙之母亲,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亦为被继承人丙之外祖母,系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因此,乙、丙的遗产由丁继承。本案中,甲、乙夫妇二人共留财产折合人民币共计100万元,进行财产平均分割后乙的遗产共有50万元,由其继承人丙、丁继承,则丙、丁二人应当继承的份额各为25万元。根据前文分析,丙被推定后于乙死亡,因此,其死后遗产既有继承乙之份额亦有所获赔付之保险金,共计25+20=45万元,由于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乙已死亡、甲则丧失继承权,因而其遗产由其第二顺序继承人丁继承。因此,本案中丁的应继份额为25+45=70万元。被继承人甲死亡后,经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后留存的遗产计有50万元。由于甲之配偶乙以及女丙已为其杀害,因而甲已无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遗产应由其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即由其兄弟戊、己继承,平均分割后,戊、己二人各得25万元。
   总而言之,甲的遗产由其兄弟戊、己继承,乙、丙的遗产由丁继承,丁的应继份额是70万元,戊、己二人的应继份额均为25万元。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