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选题
下列哪一规定不属于上市公司收购中的强制性要约收购方式?( )
A.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证券交易,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必须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B.采用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向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C.投资者收购股份达到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30/%的,应向所有股东发出提高价格的收购要约
D.采用间接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
【正确答案】
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的是上市公司收购中强制性要约收购的规定
《证券法》第88条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第96条规定:“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所以,A、B、D项的规定属于证券法上的强制要约收购方式,不应选。投资者在收购股份达到30/%以后,需要履行强制要约收购的义务,但这一义务并不含有价格条款,收购的价格还是由双方根据市场行情自主决定,法律不干涉,故C项不正确,不属于强制性要约收购方式,应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