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选题 紫月公司与白阳公司于2006年3月18日签订了一份特种钢买卖合同,4月18日白阳公司按照合同的要求交付钢材之后,紫月公司一直没有交付货款。为了让紫月公司能尽快付款,5月18日白阳公司又与紫月公司经协商确定:紫月公司于2006年6月18日向白阳公司付清货款60万元。蓝星公司、黄斗公司分别与白阳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银河公司以价值30万元的房屋为紫月公司向白阳公司设定抵押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题。

多选题 下列关于紫月公司、蓝星公司、黄斗公司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
【正确答案】 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共同保证、连带责任保证以及与一般保证的区别。
《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蓝星公司、黄斗公司分别与白阳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方式,因此蓝星公司与黄斗公司的保证均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所以A选项正确。《担保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本题中蓝星公司、黄斗公司分别与白阳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保证责任的范围和方式,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因此B选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题中蓝星公司与黄斗公司事后约定各自担保紫月公司的30万元债务是有效的,蓝星公司、黄斗公司均应遵守该约定,只是该约定不能约束第三人而已。因此C选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可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首先应向债务人追偿,只有不能追偿的部分,才可以要求其他保证人分担。因此D选项正确。
多选题 下列关于蓝星公司、黄斗公司、银河公司关系的表述何者正确?( )
【正确答案】 A、C、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人保与第三人提供的物保的关系。《担保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并未否定这一规定,因此A选项正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可见白阳公司可以选择是要求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还是要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同时,《担保法》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因此,B选项错误,C选项正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多选题 若白阳公司对紫月公司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1年,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
【正确答案】 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担保期间与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因此,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仅产生抗辩权,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为清偿行为的,债权人有保有该清偿的权利。因此,A选项正确。蓝星公司若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了保证责任,实际上是承担了本来可以不承担的责任,由此造成了不利后果的也应自行承担,而不能向债务人追偿。因此,B选项正确。《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本题中白阳公司对紫月公司的债权超过诉讼时效1年,因此债权人不可以行使担保物权。所以C选项正确。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而本题中,白阳公司对紫月公司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1年,因此不会发生所谓中断的问题。所以,D选项错误。
多选题 若紫月公司的生意伙伴赤霞公司与紫月公司达成协议,由其代替紫月公司向白阳公司还款,下列说法何者正确?( )
【正确答案】 B、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债务转移与担保责任。《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因为紫月公司与赤霞公司之间达成的协议属于债务承担协议,该协议在征得债权人的同意之后才能生效,所以A选项错误。《担保法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保证人仍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因为本题中紫月公司转让自己的债务没有征得保证人蓝星公司与黄斗公司的同意,因此蓝星公司、黄斗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所以B选项正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因此,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