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答案】1.农村土地市场发育的障碍
土地产权不明晰
(1)土地所有权主体泛化。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重要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集体”的主体代表,法律规定却较为含糊。同时,农民作为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按股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法律上也没有明确。由于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泛化,致使在土地产权市场中经常出现多元主体之间的权利之争,加大了交易成本,或者是造成了土地所有权的虚置。
(2)土地所有权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界定不清。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经营体制是建立在所有权主体凌驾于使用权主体之上的行政配给关系所决定的,并导致了土地所有权主体与使用权主体之间的责、权、利”界定不清。
(3)土地的产权残缺不全。目前我国是把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纳入国有土地统一管理。农民对承包的土地拥有使用权、收益权、经营自主权,却没有抵押权、继承权;土地市场的机制不完善导致第土地市场的信息不畅通;土地交易价格被扭曲;土地交易的中介服务不完善。
(4)土地交易组织发育滞缓,土地市场需求乏力。农业经营的收益越来越低;农业风险的防范机制尚未建立;农业社会化服务系统不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有些农民即使转移到二、三产业,由于失业的风险和收入的不确定性,他们宁肯粗放经营,甚至不惜抛荒弃耕,也不愿意转移出让,农村土地市场的发育因此而严重受阻。
2.推进农村土地市场化进程的思路与对策
(1)理顺市场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强化所有权职能。进一步明晰集体产权的主张。明确村民委员会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代表是比较现实和稳妥的选择。这既尊重了历史,又考虑到了农村现状,而且操作的成本也不高。
(2)科学界定产权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范围。一方面应当在法律上明确界定农村土地所有者的权利和义务。在“两权分离”、农户作为土地经营主体的体制下,所有权主体对集体土地有监管权,如按合同规定使用土地,防止荒芜、弃耕地或任意改变土地使用方向;另一方面,还应合理界定土地使用权主体的权利范围。完整的土地使用权至少应包括排他的占有权、开发利用权、收益权、流转权、租赁权、抵押权、继承权七项。土地使用权主体不得借口使用权独立而危及所有权主体的利益。
(3)完善农村集体土地的征用制度。首先,要严格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杜绝任何商业性的征地;其次,改变现在按土地原用途、以征地前若干年的产值为标准进行补偿的办法,推行土地评估价格与市场价格相结合的补偿办法。再次,增加征地过程透明度。国家在征地过程中的作用主要是审核征地目的,批准土地征用许可,监督征地过程的合法化,防止多征少用、征而不用等现象的发生。
(4)健全农村土地市场的服务体系。首先,建立地价评估机制。要尽快制定农村土地估价指标体系,;其次,要确立科学的评估方法。地价评估的方法很多,如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成本法、剩余法、购买年法等;第三,要建立一支高质量的地价评估师队伍。
(5)建立以农地使用权抵押为特征的农地金融制度。
(6)健全土地交易的服务机构。一要设立相对稳定的交易场所;二要制定土地市场的交易规则,打击非法交易;三要建立土地交易的监督管理机构,加强土地交易管理,处理交易纠纷;四要健全土地交易的中介服务组织。
(7)规范土地流转行为。第一,建立土地档案,加强地籍管理。第二,构建适应产权市场化的土地管理机制,加强对农村土地的宏观管理。第三,建章立制,加强地权交易立法,建立土地使用权流转规则。
(8)提升土地需求的动力机制。第一,降低农业成本,提高农业比较效益。第二,加大税费改革力度,切实减轻土地负担,保障农民的合法收益。
(9)完善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继续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建设,加强农业技术的科技攻关和成熟技术的应用推广,引导农民建立合作经济组织,为农民提供产、供、销、加工等一条龙服务,从而为土地市场发育提供良好的外在环境。
(10)建立农业风险的防范机制。第一制定自然灾害、农业技术研究、基础设施建设等政府补偿规划;第二,建立农业保障基金,加大政府支持力度。第三,尽快出台有关农业保险法案,把商业保险引入农业风险防范机制。
(11)激活农村土地市场的供给机制为激活农村土地市场的供给机制,首先,必须加快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其次,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推进农村城镇化进程,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第三,要继续破除城乡隔离的户籍管理制度,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樊篱,降低农民入城的“门槛”;加快教育改革步伐,改变农村教育的“离农”现象;大力开展农村职业技术培训,多途径、多形式提高农民素质,为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创造更为有利的环境与条件。
【答案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