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原告某茶社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在扬州签订了《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将原告的部分商标许可给被告使用。许可期限自2003年5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被告每月缴纳商标许可使用费2万元。
原告履行义务后,被告至今未缴纳许可使用费。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终止履行双方签订的《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被告停止使用“富春”字号及服务商标、销毁含有“富春”字样的交易文件、被告支付原告自2003年5月至其实际使用期间的商标许可使用费(暂定40万元,算至2005年6月)、被告承担违约金10万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及因调查等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等。
请结合本案,回答下列问题:
【正确答案】所谓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专用权人通过与被许可人签订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权使用许可的形式有以下三种:独占使用许可、排他使用许可以及普通使用许可。实践中,具体采用什么合同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其意愿和实际需要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答案解析】略。
【正确答案】通过订立商标使用权许可合同,原告某茶社获得了许可费用的获取权,负有允许被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义务,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计算方式、收取方式收取许可费并允许被告使用其注册商标;与之相对应,被告也负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计算方式、收取方式向原告交纳许可费的义务,享有按照约定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本案中,原告履行了主要义务,许可给被告使用其商标,被告亦实际使用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但是到原告起诉时为止,被告仍然没有履行交付许可费的义务,侵犯了原告的获得许可费用的权利。
【答案解析】《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许可人的主要权利是获得许可费;主要义务是将商标图案等移交给被许可人使用,允许被告使用其注册商标;监督被许可人使用该商标的质量。被许可人的权利是取得商标使用权,可在约定的范围内合法使用许可人的注册商标,其主要义务是按合同约定支付许可使用费;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本案中原告履行了其允许被许可人使用其商标的义务,但被告未履行其支付许可使用费的义务。双方签订许可使用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不得以自己没有实际使用为由而不支付许可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