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题
2008年7月4日,F煤矿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附加矿下财产特约保险,保额为815万余元,其中矿下固定资产557万余元,在保险期内,该矿闸北斜井面平巷回采工作面突然大量涌水,淹没了集中在矿下的各巷道,严重威胁矿下的保险财产。该矿立即组织设备排水,控制水位上升,同时向保险公司报案。经过被保险人F煤矿的全力抢救,井下财产基本未受损失,但为了保护井下财产,尽快恢复生产,被保险人在大力抢救井下财产的过程中,支出17.78万元费用,并向保险人提出偿还。保险公司认定这次灾害已构成了矿下财产特约保险中的地下水穿孔责任,但在具体研究偿还投保人施救费用的过程中,保险公司业务人员中有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认为此次保险事故未造成财产损失,所以施救费不应该赔偿;第二种认为不应该赔偿;第三种认为是偿还而不是赔偿。本案应按哪一种意见处理,其他意见有何不当,依据是什么?
【正确答案】本案应按第三种意见偿还施救费17.78万元处理,其他意见有适用法律条文不当之处。依据分述如下。
(1) 第一种意见认为此次保险事故未造成财产损失,所以施救费用不应该赔偿的意见有两点错误。依据《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可见,保险人承担费用与否要看其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还是发生时,前者承担费用,而后者不承担费用,不是以财产是否损失为准,这是一点错误。另一点错误是“赔偿”的说法,这是混淆了承担费用与承担赔偿的性质,发生定性错误。
(2) 第二种意见的错误是定性错误。理由同前所述。
(3) 第三种意见是正确的。因为本案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而被保险人先行支付,保险人依法偿还。此意见适用法律条文得当,定性准确,结论正确。因此,本案应按第三种意见偿还17.78万元处理。
【答案解析】